建立征集资金专项账户,但未经董事会审议同意。你公司在《征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践运用情况的专项陈述》中发表“不存在征集资金运用及办理的违规景象”,有关信息发表与现实不符,违背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号)第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继续监管方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二、诉讼、裁定事项发表不完整。你公司在2024年年报第五节二(一)1“陈述期内产生的诉讼、裁定事项”中,未将作为原告申述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1笔生意合同纠纷计算在内,导致你公司作为原告/请求人的诉讼、裁定累计金额及诉讼、裁定算计金额较实践少发表199.37万元,违背了《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揭露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陈述》(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局原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
三、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不完整。你公司及子公司陕西迈纬尔胶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与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为你公司向中国银行的告贷供给反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你公司已于2024年2月还款,但相关对外担保事项未在2024年年报第五节“重大事件”中进行发表,违背了《年报内容与格局原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
依据《办理方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你公司董事长邹威文、董事会秘书任瑞婷应对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承当首要职责。依据《办理方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邹威文、任瑞婷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方法。你们应仔细罗致经验,切实加强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办理方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请求能够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法治司),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方法不中止履行。